女子指控4岁男童摸屁股,不管是“摸”还是“碰”都该翻篇了

  • 2026-09-09

长沙一家餐厅里,福建女孩小熊和一名4岁男童之间发生了一次身体接触。女孩说是“摸”,男孩父母说是“碰”。 据九派新闻报道,监控画面显示,一名幼童在餐厅跑动过程中,经过女生身边时,因为路窄(过道两边都有人),身体失衡,手部触碰到了女生身上。事后,男童父母向对方作出道歉,并且赔付了相关医药费用,但是女生仍然要求对方要么书面道歉,要么一家三口拍视频道歉。男孩父母称,小熊对男童有勒脖子的动作,并且孩子脖颈处有勒痕。事件发生之后,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,仍没能达成和解,当事女子坚持要走诉讼途径。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,已经远远偏离了最初那一下“触碰”本身。再往下走,走诉讼,且不说法律上怎么认定一个4岁孩子的行为,光是时间和精力的消耗,就足够把双方都拖进一个看不见底的泥潭。 很多网友在纠结“摸”和“碰”的区别。其实这根本不该成为一个问题。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@九派新闻,诉讼是女子的权利,但是结果要根据证据判断。4岁男童心智远未成熟,属于无行为能力人,缺乏控制和辨认能力,其从事触碰行为无法评价性骚扰。不具备性意图和性意识,其行为更可能为嬉戏打闹中的意外触碰,难以满足性骚扰的故意要件。 其实,仔细想想,不管是“摸屁股”还是“碰屁股”,拿成年人的那套是非标尺去量一个4岁孩子的行为,本身就显得有点拧巴。 女孩觉得被冒犯,想要一个正式的道歉,这种心情不难理解。陌生人的身体接触确实会让人不舒服,想要对方认真对待这件事,也谈不上过分。但问题是,都经过了三次调解,继续追着要书面道歉、要拍视频,这个诉求的合理性就开始打折扣了。尤其是当孩子脖子上出现勒痕之后,事情的性质已经在起变化,从单方面的“我被欺负了”,变成了双方都觉得对方过了线。再较真下去,谁对谁错早就搅成了一锅粥。 成年人的世界里,边界感要有,维权意识也要有,但较真得看对象、看场合、看事情的轻重。三次调解都没成,说明双方都已经不是在为那一下触碰争对错,而是在赌一口气。这股气越赌越足,事情就越难收场。 回过头看,这整件事里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,也没有谁存心要欺负谁。不过是双方各自站在各自的立场上。可生活里哪有那么多泾渭分明的对错,更多的时候就是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外和误会。对这些无关恶意的小事,能给台阶的时候给个台阶,能松手的时候松把手,既是对别人的宽容,也是不让自己陷进去出不来。 三次调解都没能解开的心结,再耗下去也不会有什么更好的结果。官司就算能打,又能打出什么名堂来?不管是“摸”还是“碰”,这件事真的该翻篇了。退一步海阔天空,退一步风平浪静!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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